一、什么是DOE简介
美国联邦法规(10 CFR 430)已明定出: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,都应达到最小能效等级:level IV且在產品上明确标示出。不仅如此,也强制要求製造商、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。第一是產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(Compliance Statement),第二是產品的首次证书报告(First Certification Report),两份文件均须透过邮寄方式,递送至美国能源部(DOE, Department of Energy)。
文件准备需按照DOE公佈之格式填写,其中证书报告可委由第三方单位代表製造商/品牌商提交。文件上提报之资讯应涵盖每个单一型号的產品类别(product class)、製造商/品牌商名称、效能(%)、无载时功率消耗(W)及额定输出功率(W)。
二、DOE标准依据:
美国联邦法规:10CFR429和10CFR430.
其中10CFR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;
10CFR430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宣告规范
DOE是美国能源部的要求,没有认证标识,但销往美国必须满足能源部的最低要求,所以要申请DOE。
美国DOE需要准备哪些资料:
1.样品2-3个
2.产品技术文件
3.产品铭牌
4.认证申请表(我司提供,贵司填写)
美国DOE周期:
测试产品没有什么问题,注册都审核通过的话,大概是2-3周左右,特殊情况特殊处理
美国DOC的费用:根据产品报价
美国能源部(DoE)对2016年对于外接式电源供应器(EPS)节能要求Level VI的除外条款说明美国能源部(DoE, Department of Energy)依据能源政策管理法(Energy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of 1975(EPCA),要求在美国贩卖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(EPS Externalpower supply)自2016年2月10日开始能效要求至少要通过LevelVI ,除非符合以下几个除外条款:
1.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Class A EPS(Level V) 可以不用符合:
a) 于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制造。
b) 做为某一终端产品的零附件并且于2008年7月1日前制造。
2. 符合以下要求的EPS在2017年7月1日前可以不符合Level VI空载消耗 (0.1W, 0.21W or 0.5W):
a) 产品为AC-to-AC EPS。
b) 超出20W或以上。
c) 被设计用来与安全、警报、生命维持系统相连接之产品。
3. 符合美国卫生食品安全署的医疗用EPS。
4. AC-DC EPS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用考虑:
a) 输出电压(nameplate outputvoltage)小于3V,输出电流大于1000mA(nameplateoutput current)且用于对电池充电或驱动马达的direct operation AC-DC EPS。
DOE监管许多电器和消费类电子产品,包括EPS、电视机、冰箱、空调、洗衣机布、家用取暖设备、微波炉、电池充电器、吊扇灯套件、荧光灯镇流器等